来源 | 镭射财经(leishecaijing)股票质押信托融资
互联网助贷业务,不仅是金融监管引导完善的重点领域,而且是对金融机构进行对照检查的重点方向。
企查查平台显示,最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披露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中邮消费金融因未充分披露合作类产品信息,贷后管理不到位、部分消费贷款被挪用被罚款合计85万元。
作为持牌消金行业的头部机构,中邮消费金融被罚也揭示了行业存在的一些共同问题,尤其是助贷合作中暴露出的问题。
比如,合作类产品信息披露问题,此前就有哈银消金等机构因此被罚。粗略统计了一下去年至今的消金公司罚单,竟发现所有罚单均指向第三方合作机构业务。
具体来看,涉及的问题有以下几大类:
第一,合作机构信息披露不完善,尤其是合作产品的综合融资成本以及投诉渠道信息。
第二,对合作机构过度放权,导致授信审批不独立,业务关键环节全委托第三方平台。
第三,合作业务中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资金被挪用。
第四,为合作平台代收费用,变相增加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
第五,因合作业务的客诉而产生的投诉管理工作不到位。
以上五个消金公司助贷合作中常见的问题,除了贷后这一块,其他四个均能由客诉点燃并由监管穿透。并且已经公开披露的罚单也是一直围绕这些问题,说明了这些方向正是当前消金领域治理的重点。
这个其实很好理解。一方面,消金公司是互联网助贷的重要参与者,助贷的问题或多或少都会反映在消金公司业务环节中;另一方面,监管已经从金融机构端出台了多个细化管理规则,该管哪里,怎么去管,已经十分明确。
这里,再次强调下金融机构们要认真对照整改的“六项文件”,简称“两个办法四个通知”。它们分别是: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2020〕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2021〕24号)
《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银保监〔2022〕1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银行等三类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金办发〔2024〕54号)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金监总局2024年第4号)
《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金规〔2025〕9号)
特别是后两个文件,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和互联网助贷新规,为消金公司助贷业务合规稳健运营指明了方向。
比如在收费环节,要求金融机构明确合作业务的综合融资成本区间,同时明确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增信服务机构不得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形式变相提高增信服务费率。
在信息披露环节,金融机构及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机构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相关关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主体、年化贷款利率、增信服务机构、增信服务费率、年化综合融资成本、贷款违约后可能产生的各项息费等。同时明确,除已披露的息费项目外,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费用。
在授信审批环节,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获取借款人基本情况、收入、负债、还款来源等必要信息,与具有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自主开展风险评价与审批。
只要对照合规要求,消金公司就能做到心中有底,防止踏入罚单中的雷区。即便是最具争议的助贷权益类业务,当做到信息披露和营销公开,也不会涉及太大问题。
目前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默认助贷业务中合作方向借款人收取的权益包等费用,只要不是和本笔贷款授信和用信强关联就可以,不要强行绑定。客户投诉时及时反馈,可以退款的及时处理,不要引起进一步监管投诉和转办。
总而言之,各类增值服务的权益的投诉对象是合作方,而不能延至金融机构。市场上,权益收费方式主要包括借款前一次性收取、还款时按期收取。这都可以,但不能隐藏或者隐瞒权益收费。
另外,还要注意双融担收费模式被禁止后,金融机构代收的风险也在增加。消金行业中,存在部分消金公司替助贷平台多收息费,消金公司一般对借款人的息费多收多返、先收后返给第三方机构。
可以明确的是,在处罚和规范同时发力之下股票质押信托融资,消金公司的合作业务必然会更加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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